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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重庆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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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局印发了《重庆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实施办法》)《重庆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授权运营实施办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系列部署,加快构建全市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行为,我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重庆市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等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制定了《登记实施办法》及《授权运营实施办法》。

二、总体思路与目标

《登记实施办法》共6章26条,明确登记主体、登记机构、登记渠道、登记流程、时限与监管要求,建立全市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促进数据合规高效开发利用。《授权运营实施办法》共6章41条,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明确市人民政府、市数据主管部门、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经营主体等各方权责边界,落实“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在保障安全合规的前提下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两项办法一体设计、协同落地,构建“登记为基础、运营为核心、安全为底线、监管为保障”的制度体系,为公共数据资源安全有序供给市场、加快公共数据资源要素价值释放提供制度保障。

三、核心举措

(一)《登记实施办法》核心举措

一是明确登记范围。划定强制登记与鼓励登记两类范畴,做到应登尽登,进一步拓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覆盖面。二是统一登记渠道。登记系统是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同步对接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实现统一赋码和登记信息互联互通。三是规范登记流程时效。划分四类登记类型,固化标准化办理步骤,严格设定登记有效期限与续展时限,强化到期常态化管理。四是压实各方监管责任。压实登记主体材料报送主体责任,严守登记信息保密纪律,明确登记机构与登记主体各类违规情形及对应处置措施,同时建立容错机制营造良好履职环境。

(二)《授权运营实施办法》核心举措

一是厘清主体权责。遵循“统一授权、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清晰划分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各类角色职能,厘清各方履职边界与工作定位。二是规范授权流程。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论证审议、公平竞争选择运营机构等程序,严控运营合作期限,签订协议后按时限完成备案,明确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全流程。三是划定行为红线。明确多项禁止性运营条款,严禁转让授权、超范围用数、新建运营平台和通道、垄断、排除或限制竞争等行为,维护公共数据运营市场公平有序秩序。四是强化数据供给与质量保障。严格落实“一数一源一标准”要求,推动纳入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归集至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从源头保障公共数据资源完整规范、质量达标。五是健全监管体系。组建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从严抓好安全合规与市场运营监管。压实实施机构和运营机构双方责任,严防数据安全、金融等方面风险隐患。落实年度运营报告与年度评估机制,以评估结果作为运营续期依据,严守纪律底线同时包容创新发展。六是分类精准定价,健全收益机制。按照使用场景实行分类施策,公益用途实行有条件无偿使用,产业与行业用途执行政府指导价并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联动多部门建立健全定价与收益分配制度,充分激发公共数据要素活力。

四、适用对象

(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适用对象

1.登记主体: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

2.鼓励登记主体:依法依规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运营的法人组织,鼓励对利用被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鼓励对直接持有或管理的公共数据资源及形成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

(二)《授权运营管理实施办法》适用对象

1.运营机构:实施机构按照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2.经营主体:对运营机构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再开发的法人组织。

3.实施机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

4.数据提供单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治理管理,向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统一归集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协同监督涉及本行业领域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

5.公用企业(参考适用):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可参考《授权运营实施办法》有关程序授权使用,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数据权益。

五、执行标准

(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执行标准

1.登记渠道:统一通过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系统办理,登记机构对登记账户进行实名认证。

2.数据存证:登记前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存证,确保来源可查、加工可控。

3.登记时效:登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期满前60日内申请续展;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展授权运营的,应在施行后30个工作日内按首次登记程序补登。

(二)《授权运营管理实施办法》执行标准

1.协议备案:运营协议正式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2.年度报告:运营机构在运营期限内每满一年向实施机构提交年度运营报告,报告内容包含数据资源加工处理、分析挖掘、融合利用、市场运营及数据安全保护等情况。

3.评估:实施机构每年组织对运营机构评估,将运营协议执行情况、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实际成效、数据安全等内容纳入评估范围。

4.数据归集: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应按“一数一源一标准”要求,向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归集。

六、注意事项

(一)登记管理注意事项

1.登记主体应当如实提供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的,经核实后由登记机构撤销登记。

2.登记结果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由登记机构予以注销。

3.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数据主管部门同意外,登记机构不得将由登记信息统计、分析形成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或者对外提供。

(二)授权运营禁止事项

1.禁止转移授权:运营机构依法获得的授权,非经批准,不得转移、转让。

2.禁止参与再开发: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

3.禁止新建平台通道:各参与方不得新建其他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和通道,已有平台和通道应按规定进行整合。

4.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等优势从事垄断行为。

5.禁止超范围使用数据:运营机构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

6.数据安全: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前提下,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七、关键词解释

1.公共数据资源: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2.登记主体: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工作职责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以及依法依规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3.登记机构:由市数据主管部门指定的,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服务的事业单位。

4.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系统:依托本市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支撑登记全流程服务管理的数字化系统。

5.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将市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

6.实施机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

7.运营机构: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8.经营主体:对运营机构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再开发的法人组织。

9.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数据模型、数据核验、数据服务、数据报告、评价指数等。

10.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系统: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集约化建设,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提供安全可信的数据开发利用环境,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加工处理、开发利用、监督监管等管理服务的数字化系统。

八、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登记实施办法》和《授权运营实施办法》均为首次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此前版本可直接对比。

九、办事指引

(一)登记办理流程

1.登记主体通过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系统提交申请(需提前对数据资源进行存证)。

2.登记机构按国家规定程序受理、形式审核。

3.审核通过后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赋码,发放登记结果查询码。

5.所需材料清单(具体以登记系统要求为准):

(1)登记申请表

(2)数据存证证明文件

(3)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4)数据字段描述表、样例数据表

(5)登记承诺书

(6)代理登记委托书(如委托代理登记)

6.时限要求:

(1)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展授权运营的,应在本办法施行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登记。

(2)登记结果有效期三年,期满前60日内可申请续展;逾期未续展将被注销。

(二)授权运营参与流程

1.实施机构编制实施方案,经可行性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审议。

2.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签订运营协议(期限≤3年)。

3.运营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4.运营机构依托授权运营系统开发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

5.经营主体对交付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再开发。

6.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流通交易。

7.其他要求:

(1)运营机构每满一年提交年度运营报告。

(2)实施机构每年组织评估。

(三)费用说明

1.登记服务免费。

2.运营机构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按“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核定,具体收费标准以经营机构对外发布收费标准、与经营主体签订的协议(合同)为准。

十、查询方式

重庆市政府官网(www.cq.gov.cn)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官网(dsjj.cq.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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