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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公共数据开放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数据条例》 |
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经审核同意开放的,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开放利用协议,并抄送提供数据的政务部门或者公共服务组织。 开放利用协议应当约定拟使用数据的清单、用途、应用场景、安全保障措施、使用期限以及协议期满后数据的处置、数据使用情况反馈等内容。开放利用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申请人应当按照开放利用协议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数据,并向市数据主管部门反馈数据使用情况;不得违反约定将获取的公共数据用于约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篡改、破坏、泄露所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以获取的公共数据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数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市数据主管部门反馈数据使用情况的; (二)超出约定使用范围使用公共数据的; |
市大数据发展局 |
罚款 |
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