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大数据发〔2020〕9号
各区县(自治县)及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重庆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切实规范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市大数据发展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大数据发展局部门预算管理,重点用于落实重庆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推动我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市大数据发展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预算的编制、申报及执行,参加预算公开评审,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绩效目标、补助标准及额度,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批准、实施、验收等工作,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公开评审,按程序批复和下达预算,配合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以及专项资金到期或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及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大数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文件,负责开展本辖区项目申报、初审、上报工作,审查项目申报企业信用信息,并按照市大数据发展局工作安排,负责组织辖区项目真实性核查、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各区县(自治县)及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大数据智能化相关产业及创新应用发展等项目;
(二)智慧城市建设、运营和运维等项目;
(三)中新(重庆)合作信息通信领域联合创新等项目;
(四)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发展论坛、展会、规划、决策咨询、人才培养等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重点支持产业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重点支持方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需要,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四章 分配使用
第九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建立专项资金部门项目库和项目库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加强项目储备,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择优排序、保证重点、及时入库、定时清理,加强滚动管理。
第十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根据预算公开评审通过的专项资金总预算,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按照“真实可靠、简便易行、压实责任”的原则,明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及方式、审核工作要求等。各区县(自治县)及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预算法》和我市预算公开评审结果,市人代会批准财政预算草案后,市财政局按程序批复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市大数据发展局原则上于6月底以前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计划,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主要采用无偿资助(含事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分配和支持对象必须是具体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机关工作经费、人员经费、楼堂馆所等支出。
第十三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制定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办法,优化评审专家库,明确项目评审内容、规则、流程和纪律要求,规范评审行为。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评审结果开展复审。
第十四条 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原则上采用一种方式给予支持。近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项目因故终止、撤销或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参照申报程序及时报市大数据发展局申请终止、撤销或变更,市财政局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或调整资金预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根据大数据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需要,市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建立专项资金动态清理机制,对用途相近、政策交叉、范围重叠、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资金进行整合归并或取消。
第十七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除涉国家秘密信息项目等不宜公示外,应将拟支持的项目单位、项目名称等内容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当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八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细化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按要求进行公开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接受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和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按规定妥善保管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财务核算等相关资料,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及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或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加强对拟补助项目关键指标的审核,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实施,掌握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对自身信用状况、项目及材料真实性、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对项目真实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项目单位不得将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市大数据发展局与市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避免企业以同一项目多头申报享受财政补助。
第二十二条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骗取、套取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行为,视为严重失信行为,推送重庆市公众信用平台,同时市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追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员,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拨付、管理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明确的重点项目,由市大数据发展局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大数据发展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