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针对如何规范有序地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释放公共数据资源价值,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 出台背景与政策依据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数据要素市场化新模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明确,鼓励探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价格机制。2024年底,国家数据局发布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从国家层面统一了授权运营的原则、流程和管理要求,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价值有序释放。《重庆市数据条例》提出,“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重庆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要求,“创新公共数据运营模式、制定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是《重庆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实践指南。针对合规安全开发公共数据资源、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取得并分配运营收益,《实施细则》规定了具体路径。通过政府授权、企业运营的方式,公共数据资源经清洗、加工、汇聚、融合、脱敏、去标识化等形式处理后,以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形式供社会使用,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原始数据不出域”,明确授权运营参与各方的权责边界、运行流程和安全要求,避免授权运营过程中出现权责不清、监管缺失或数据滥用等问题,为公共数据资源安全、有序地供给市场提供制度保障。
二、 主要内容解析
《实施细则》全文共6章33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授权主体与角色定位。市政府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主体;市政府指定重庆市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作为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授权运营工作;运营机构通过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治理开发、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或再开发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并形成衍生数据产品和服务。
(二)授权范围。市政府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整体纳入授权运营范围。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持有的重庆市公共数据资源,应当依据《重庆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三)授权运营程序。我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按照发展经营主体、编制应用场景及数据资源需求清单、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安全合规审核、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与上架交易等程序开展。
运营机构有权对我市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治理、开发,形成并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经营主体通过公开公平程序,与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经营协议》,参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
有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需求的单位、区县数据主管部门可按《实施细则》规定,推荐经营主体,参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
(四)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对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开发、提供、使用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提出要求,并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年度报告、考核评估、退出与终止等机制作出规定,确保授权运营全程透明可控。
(五)安全与权益保护。《实施细则》对运营机构、经营主体数据产权配置作出规定,同时强调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及公平竞争机制,防止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实施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运营机构转移授权、参与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
三、 关键词释义
(一)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指市政府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向市场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二)实施机构: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具体组织授权运营工作的事业单位。
(三)运营机构:通过公开程序选定后取得市政府授权,负责具体公共数据资源运营和开发的法人组织。
(四)经营主体:使用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在合规前提下开展再开发的市场主体。
(五)授权运营系统:依托重庆市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的统一平台,是授权运营唯一合法通道。
社会公众可通过重庆市政府官网、市大数据发展局官网查询相关政策。如有疑问,可向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