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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001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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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大数据复函〔2019124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关于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0013号提案

办理情况的复函

市社科联:

你们提出的《推动我市大数据、智能化促进性立法的建议》(第0013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所提建议办理工作,经会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司法局,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全市大数据发展机构的组建情况

为深入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全面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市委、市政府将市经信委的人工智能、大数据、信息化推进职责,市发改委的社会公共信息资源整合与应用、智慧城市建设职责等整合,单独组建市大数据发展局。201811月,我局正式挂牌成立,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组织起草全市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化相关地方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全市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和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

除市级层面成立大数据发展局以外,目前有18个区县单独设立大数据发展局,作为区县政府组成部门或者直属机构,20个区县在发改委、经信委、政务办等部门加挂大数据发展局牌子,明确大数据发展职能。全市大数据发展机构的组建,将为集中资源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精准化水平注入新鲜活力,也将为加快大数据立法、规范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二、大数据立法及政务数据整合共享情况

(一)国家的总体部署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数据产业发展及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工作。2015年,国家出台《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 号),对加快政务数据共享开放、推动大数据产业创新发展、积极培育新兴业态作出全面部署。2016年,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要求加强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发挥政务数据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2017年,围绕政务数据整合共享有关工作部署,国务院出台《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 号),专门对推动政务数据整合共享进行专门部署。同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15 号),要求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充分释放公共数据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二)我市的贯彻落实情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数据发展工作。2017年以来,先后组织召开了全市社会公共信息资源整合与应用服务及大数据专题会议、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工作会议,组织建设了全市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加快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应用及大数据发展工作。特别是2018年,市委、市政府出台《重庆市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82020年)》(渝委发〔201813号),全面部署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发展工作,加快构建以数据为主要驱动力的创新生态体系和产业生态体系;市政府出台《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20号令),构建了政务数据采集、共享、开放、监督的全链条管理体系,着力解决全市政务数据“烟囱林立”和“信息孤岛”问题,规范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平台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

经过两年的持续推进,全市大数据发展机制不断完善,打破“信息孤岛”取得初步成效。截至目前,全市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已接入61个市级部门、近900个政务信息系统,共享数据3170类,其中无条件共享2191类、有条件共享979类;实时共享数据2094类、定期共享数据1076类。各区县、各部门累计通过共享平台调用数据次数超3.5亿次、59亿条,日均调用数据746万条,有效支撑了“渝快办”“渝快融”“多证合一”“信用管理”等改革,其中:“渝快办”上线服务600多项,小程序解决群众大问题;“渝快融”平台汇聚26个单位、2200余万条涉企数据,通过“渝快融”平台的赋能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4.05亿元;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三十一证合一”,累计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160余万份;归集信用信息3.7亿条,产生“红黑名单”信息32.9万条,实施信用联合奖惩5.4万次。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

总体来看,全市大数据应用发展、政务数据整合共享等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与构建科学高效的数据治理体系以及深入推动大数据智能化发展应用还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大数据发展法制不健全,信息安全压力激增,政务数据开放尚未实质性开展;政务数据“条块分割”的现象依然突出,统抓、统管、统用的工作格局有待加快构建;政务数据整合共享的质量有待提高,部分部门重建设、轻共享,在系统接入上“做选择”、在共享数据上“做减法”,现有的“通道式”的共享模式导致数据落地难,无法支撑规模化的政务大数据应用;大数据产业发展生态有待进一步构建,政策举措不系统、不聚焦,产业培育、人才引进、生态打造等政策尚不能精准施策。

三、全市大数据立法的总体考虑

通过多年的积累和沉淀,政务数据已成为大数据“洼地”。推动大数据应用发展关键在于推动政务数据的共享、开放、应用。通过剖析全市政务数据整合共享的难点、堵点问题,在与各区县、各部门以及企业代表、行业专家等广泛沟通、深入论证的基础上,借鉴上海、广东、贵州等地经验做法,市政府将组织构建“数字重庆”云平台,统一面向政务数据以及社会数据提供计算、安全、存储等云服务。依托“数字重庆”云平台提供的服务功能,将组织搭建全市统一的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并依托数据资源中心,建设、完善政务数据共享系统和开放系统;升级自然人、法人、地理空间等基础数据库,新建电子证照基础数据库,建成四大基础数据库;围绕各行业应用,建设N个主题数据库;组织各部门编制政务数据目录清单和需求清单,汇总编制全市政务数据目录,将目录分解形成部门数据责任清单,并依据责任清单建设部门数据池,逐步构建“两大系统+四大基础库+N个主题库+N个部门数据池”的数据治理体系,打造全市政务数据整合共享的“升级版”,着力解决政务数据共享难、融合难、应用难的问题。

按照新的数据治理体系,我们将按照“以法律法规为统揽、配套政策为支撑、标准规范为基础”的依法治数思路,系统推进大数据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建设工作,并并梳理提出近两年急需出台的20余项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清单。法律法规:重点研究出台《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促进条例》和《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配套政策:围绕贯彻落实《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促进条例》和《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重点在政务数据管理考核评价、数字重庆云平台建设运维、政务信息化系统建设运维、政务数据资产管理、政务数据安全管理、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评价、大数据与人工智能融合发展等方面出台相应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以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为指导,以集中建设、统一实施为原则,重点在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政务数据质量管理、政务数据汇聚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应标准和规范,并统一编制全市政务数据目录和政务数据共享、开放清单。

四、推进大数据立法的工作情况及计划

根据2019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列入今年政府规章的审议项目。《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列入今年地方性法规的预备项目,并排在23个预备项目首位。今年,我们将重点起草《条例》和《办法》。在《条例》和《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认真研究了你们提出的有关推动大数据智能化促进性立法的对策建议。相关对策建议对起草《条例》具体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我们已将全部建议转化为《条例》和《办法》的具体条文。

(一)《办法》的推进情况及主要内容

目前,《办法》已完成起草和立法审查工作,即将进入审议程序,有望在今年上半年颁布实施。

在起草和审查过程中,《办法》先后经过了4次部门集中座谈、2次企业代表座谈、1次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3次书面征求意见、1次部门论证、1次专家论证,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建议。《办法》共分为9章。第一章总则,分别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主管部门职责、政务部门职责、集约建设、数据资产、安全保密等作出相应规定。第二章数据目录,遵循国家对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的要求,分别对政务数据目录定位、目录规范、目录编制、目录更新等作出规定。第三章数据汇聚,为奠定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应用的基础,分别对政务数据汇聚标准、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整合、数据校核、数据质量、数据传输等作出相应规定。第四章数据共享,根据国家政务数据共享有关要求,分别对政务数据共享系统建设、共享方式、共享要求、数据使用、数据法定、共享异议处理等作出规定。第五章开放应用,分别对政务数据开放系统、开放类型、开放要求、开放清单、数据申请、政务应用、开发应用、意见收集等作出规定。第六章安全管理,分别对政务部门安全责任、建设和运维单位安全责任、数据使用责任、保密责任、安全评估、网络安全责任、应急处置等作出规定。第七章监督管理,分别对政务数据管理考核评价、评估管理、年度报告、项目审批、审计监督、禁止行为等作出规定。第八章法律责任,分别对政务部门法律责任、建设运维单位法律责任、禁止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并提出相应处分、处罚措施。第九章附则,分别是参照执行、术语解释、施行时间等规定。

(二)《条例》的推进情况及主要内容

《条例》按照“预备列、审议做”的总体进度,正加快推进《条例》起草工作,目前已形成初稿,力争今年底完成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工作,并在明年正式颁布实施。

初步起草的《条例》共分为8章。第一章总则,分别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分工、发展规划、安全保密等作出总体规定。第二章数据管理,分别对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设、集约建设、数据目录、数据汇聚、数据共享、数据开放等作出规定。第三章数据应用,分别对民生服务、城市治理、政府管理、产业融合、生态宜居等领域应用作出规定。第四章数据开发,主要针对推动大数据技术及产品研发、创新创业、流通交易、交流合作、标准研制、产业带动等方面提出激励措施。第五章保障措施,主要提出从工作机制、统筹建设、基础设施普惠化、发展基金、融资保障、土地和供电保障、人才引进和培养、产学研合作、公共服务、政务采购等方面予以支持。第六章数据安全,主要从保密管理、安全制度、网络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主要对政务部分法律责任、国家机关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补充等作出相应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处分、处罚措施。第八章附则,主要是参照执行、术语解释、施行时间等规定。下一步,我们将加快《条例》的研究、论证工作,待草案文本相对成熟后,将专门呈送你们征求意见。

此复函已经我局罗清泉局长审签,衷心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若您对以上答复以及全市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有其他意见、建议,请填写在回执单上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2019510

联 系 人:赵于成

联系电话:67769708

邮政编码: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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