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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日期:2024-01-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处室以局名义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机关各处室应按本规定,依法、及时、准确、完整、主动公开应公开的局政府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机构与分工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处理政府信息公开重大问题。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主要由局机关各处室指定专人担任,成员中包括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管理局网站、政务新媒体、局长公开信箱相关负责同志。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公开事项。

第六条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负责。

第三章公开的范围和主办单位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有关工作动态;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商请权利人同意后可以公开。

第十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主办单位:

(一)属于局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具体制作或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处室主办;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涉及多个处室的,由牵头处室主办。

(二)不属于局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但属于市大数据发展局行政管理职能范围的,按照处室职责确定主办单位。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多个处室、难以确定主办单位的,由办公室协调确定主办单位。

第十一条  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局政务新媒体政府信息公开由局法规标准处负责。

第四章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通过局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网络、电视、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局门户网站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可根据需要同时采用多种途径予以公开。

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还应同时提请市政府公开。

第十三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属公文类信息,按公文签发程序报批;如属非公文类信息应经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公布。

对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相关处室应提交办公室审议通过后再予以公开,并应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

第十五条  严格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一事一审”原则,局机关各处室必须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对无法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处室需报分管局领导或办公室审核确定;局领导或办公室仍不能确定的,按相关程序拟文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市保密工作部门申请确定。

第十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涉及其他处室或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相关处室或按办文程序拟文征求有关行政机关意见,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处室之间或机关之间意见不能协调一致的,应分别报局领导、市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收到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后,处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本机关同意公开。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未经协调一致自行发布政府信息的,处室应及时以本局名义拟文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处室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公开审批单及相关材料,建立档案目录,年终统一向局档案室归档。

第五章依申请公开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网上申请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处室代为填写。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的可以省略);申请时间。

在我国境外的外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法人、其他组织向本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不予受理。向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一般为中文,不提供外文译本。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受理处室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受理点接受核实,或采取其他有效形式核实。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件由办公室负责统一收件受理。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根据内容转交相关处室处理。

局机关各处室收到申请后,应进行形式审查,并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与申请人联系。对申请内容不明确或未提供相关证件的,能当场更正、告知的应即告知申请人并指导申请人当场进行更正;不能当场更正、告知的,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正式受理的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按照要求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拟提供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如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对需要收取成本费用、申请人尚未缴清费用的,不受上述答复时限限制。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或处室对正式受理的申请,除当场答复外,按以下方式办理或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若知道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告知申请人该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

(六)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应履行保密审查、合法性审查、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领导签批等相关审批审核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书面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获取途径。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经定密机构审核确认。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收到书面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应作出书面答复,第三方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政府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在15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符合事实的应予更正;本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对属于需要收取成本费的政府信息,受理处室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收费依据、金额和缴费方式,并在申请人缴清费用后提供信息。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成本费由申请人向局财务部门缴纳,局财务部门收齐费用后应及时通知受理处室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非盈利组织或其他公益团体,确有经济困难的,个人凭申请、机构凭有关证明,经受理处室(或办公室)和局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受理处室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经办处室应将办理单及相关材料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六章政策解读

第二十八条  本局代拟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本局制定(含本局主办并联合其他部门制定)并印发的政策性文件(以下简称为政策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由起草处室负责解读,多处室共同起草的文件由牵头主办处室负责解读。

第二十九条  各牵头主办的处室起草的政策性文件在行文提交办公室审核时,应同步提交政策解读材料,对未同步提交政策解读材料的政策性文件,办公室将不予审核。

第三十条  所制作的政策解读材料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性文件的出台背景、重点内容、特色亮点、落实措施、办事指引等内容,要突出科学性、权威性,做到全面、准确、具体的解读,对涉及企业、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内容、政策调整要进行重点解读和操作性解读。结合发布渠道的传播特征,充分运用图表图解、动画、音频视频等展现形式,使解读材料更可视、可读、可感。属于解读范围的政策性文件,至少应当发2种以上展现方式的解读材料。

第三十一条  政策解读材料应及时在外网公开发布,牵头主办的处室应在政策性文件在外网公开的3个工作日之内发布政策解读材料。

第七章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局机关各处室及相关责任人的年度考核和绩效考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的事项是否全面、完整、真实、及时,依申请公开事项是否规范办理、按时办结。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

(三)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公开问题。

(五)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六)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十四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视情况对主办单位和直接负责人追究过错责任。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年组织2相关业务培训,局机关各处室明确专人参与业务培训。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制定内容和格式规范,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并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各处室按要求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办公室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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