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5480XT/2026-00013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市大数据发展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22 | [ 发布日期 ] | 2026-04-22 |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重庆市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促进与规范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工作,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工作安排,市大数据发展局牵头起草形成了《重庆市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至2026年5月22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dsjfzjfgc@163.com,并请注明单位名称、姓名和联系方式。联系方式:023-67725398。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重庆市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2026年4月22日
重庆市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
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
(公开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作体系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四章 保障促进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与规范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工作,推动治理模式、治理手段、治理方法创新,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是指通过一体建设,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部署的全域高效协同数字化履职载体,是数字赋能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的智能中枢。
第三条【基本原则】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便民惠企、整体智治、全域闭环、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机制】本市将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作为长期战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的统筹推进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建设运行机构职能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应当明确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机构,负责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日常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推动建立感知预警、决策处置、监督评价、复盘改进的数字化闭环工作体系,支撑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工作。
上级建设运行机构负责加强对下级建设运行机构的监督、指导和评价。
第六条【职责分工】市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全市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工作,协同推进数智赋能城市治理“大综合一体化”体制机制创新,主管市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机构。
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的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应当明确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优化资源配置、整合工作力量,统筹推进本区域数智赋能城市治理。
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全市统一部署,依照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负责本级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社会参与】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市民等各类主体共同参与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活动。
第二章 工作体系
第八条【板块跑道体系】本市围绕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城市运行和治理划分为不同类别、不同层级的管理单元,构建板块、跑道、子跑道工作体系,分级分类承载数智赋能城市治理业务。
本市明确板块、跑道、子跑道建设牵头单位,建立板块、跑道、子跑道动态调整机制,提升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板块、跑道、子跑道建设牵头单位应当统筹推动本领域数字化工作场景在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综合集成和贯通运行,督促、指导本领域各成员单位做好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工作。
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机构应当为板块、跑道、子跑道的动态调整,以及数字化工作场景的综合集成、贯通运行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第九条【双向赋能】本市坚持数智赋能和“大综合一体化”体制机制创新“双轮驱动”,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发挥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核心主轴作用,推动工作体系重构、业务流程再造、体制机制重塑,提升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的主管部门和“大综合一体化”城市治理改革的主管部门应当立足构建城市智慧高效治理新体系,统筹部署全要素集成、全流程闭环、全场景实战的数字化场景。
第十条【关键绩效体系】本市根据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板块、跑道、子跑道工作体系,统筹建立关键绩效指标体系,明确城市运行目标,量化城市治理效果,实时动态监测城市治理绩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分级分类设置关键绩效指标及其目标值,按照规范要求接入相关板块、跑道、子跑道,加强关键绩效指标的日常动态管理,利用关键绩效指标提高决策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体征指标】本市根据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板块、跑道、子跑道工作体系,统筹建立城市运行体征指标体系,采集、整合、分析城市运行体征指标数据,实时动态监测城市运行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分级分类设置城市运行体征指标及其预警阈值,按照规范要求接入相关板块、跑道、子跑道,加强体征指标的日常动态管理,提升动态监测预警能力。
第十二条【赋能城市发展】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聚焦城市高质量发展,推动数智赋能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持续壮大城市发展新动能。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税金融、商贸流通、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围绕经济调节、企业培育、转型升级、科技创新、金融服务、开放合作等重点领域,谋划部署体系化、集约化的数字化工作场景。
第十三条【赋能城市服务】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应当坚持公平、均衡、普惠、便捷、可及的服务理念,聚焦城市高品质服务,推动数智赋能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便民服务、社会服务,持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教育、人力社保、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企业,应当围绕教育、就业、社保、养老、旅游、医疗、出行等重点领域,谋划部署体系化、集约化的数字化工作场景。
第十四条【赋能城市安全】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聚焦城市高水平安全,推动数智赋能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网络安全等,持续提升城市本质安全保障能力。
公安、科技、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保、消防救援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围绕国家安全重点领域,谋划部署体系化、集约化的数字化工作场景。
第十五条【赋能城市治理】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应当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聚焦城市高效能治理,推动数智赋能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提升城市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司法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围绕行政执法、矛盾纠纷化解、空间规划、环境保护、城市品质提升、食品药品监管等重点领域,谋划部署体系化、集约化的数字化工作场景。
第十六条 【贯通部署】本市政务数字化应用应当依托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实现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联动。
政务数字化应用牵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要求,梳理核心业务,明确数据生产清单和需求清单,开发部署数字化应用,规范配置智能预案,提升数智赋能城市治理的业务承载能力。
数字化应用应当充分覆盖业务关联的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的履职需求,分级分类部署数字驾驶舱、关键绩效指标、城市体征指标、风险图层、智能预案,支撑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系统、跨业务、跨区域的数字化工作场景。
第十七条【市民诉求回应】本市依托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立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将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全量纳入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实行统一归集、线上流转、闭环管理。
本市依托全市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综合集成“民呼我为”等应用功能,打造线上诉求“总入口”,提供集约、便捷、高效的诉求通道服务。
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通过全市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反映问题、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人工智能应用】本市鼓励和支持各级各部门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在城市治理领域开展应用创新和服务创新。
市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全市统一人工智能底座,为各级各部门人工智能创新应用提供数据、算力、算法支撑。
各级各部门应当依托全市统一人工智能底座,依法、有序、稳妥开展人工智能创新应用。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闭环机制】本市依托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立健全感知预警、决策处置、监督评价、复盘改进的数字化闭环工作机制,推动城市治理更加智能、精准、高效。
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相关业务的闭环管理机制,依法、及时、高效开展城市治理工作,提高便企惠民服务效能。
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机构应当构建数字化闭环工作机制的技术支撑体系,协同各级各部门加强相关业务的闭环管理。
第二十条【风险点管理】本市依托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立健全风险点闭环管理机制,推动风险点数字化、可视化管理,增强城市风险隐患防治能力。
市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机构应当统筹建设“韧性安全城市治理一张图”,发布风险点信息接入的技术标准规范,支撑风险点实现挂图作战管理。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韧性安全城市治理一张图”提供、维护统一的标准化地图服务。
各级各部门应当全量梳理本行业、本区域风险点,开展风险点分级分类管控,运用“韧性安全城市治理一张图”的统一工具,将风险点信息全面、准确、实时接入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推动风险点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第二十一条【感知预警】本市依托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立健全城市运行感知预警机制,实时感知、智能分析、动态监测、精准预警城市运行态势,推动风险防范从被动响应向主动预警转变。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城市全域感知系统,督促、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本单位感知资源的梳理、编目、建设、归集、接入、维护工作。
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机构应当建立感知预警的通用管理规范和技术体系,明确感知资源接入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的对接流程、接口规范和安全保障要求,提高城市运行实时监测预警能力。
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体征指标超阈值的管理机制,加强城市运行体征指标监测预警,向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全量推送、共享感知数据,及时开展城市体征指标超阈值的预警监测和高效处置。
第二十二条【决策处置】本市依托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立健全城市治理决策处置机制,加强治理事件管理和调度,促进治理事件高效流转、科学决策、及时处置。
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治理事件流转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事件流转、处置的调度和管理,并统筹建设决策处置的指挥调度体系,推动各类指挥调度系统融合互通。
各级各部门应当提高决策处置的数字化水平,依法依规办理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流转的事件,推动指挥调度系统融合互通,复用全市通用指挥调度能力。
第二十三条【监督评价】本市依托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立健全城市治理监督评价机制,对城市治理效能进行全流程跟踪和量化评估。
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监督评价机制,加强数字化履职情况的常态化监督评价。
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机构应当统筹建立综合监督评价机制,加强数字化应用部署、智能预案配置、事件流转处置、城市运行感知预警、风险点落图管理等方面的监督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复盘改进】本市依托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立健全城市治理复盘改进机制,对城市治理重大、共性、高频等问题开展复盘分析,持续提升城市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数字化复盘改进机制,查找堵塞管理漏洞,总结固化工作经验,举一反三推动业务流程、规则制度、场景内容等迭代优化,全面提升数字化履职能力。
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复盘改进的通用管理规范和技术体系,支撑重大、共性、高频等问题的复盘分析工作,组织推广复盘先进典型案例。
第二十五条【平时急时机制】本市依托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立健全城市治理平时、急时状态运转机制,平时监测预警城市运行态势和分派办理城市治理事件,急时一体指挥、联动协调、跟踪督促重大突发事件的平稳高效处置。
第二十六条【上下联动】市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同、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运行保障机制,支撑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一体高效运行。
上级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机构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撑与统筹协调,推动跨层级问题协同解决。
下级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机构应当服从上级调度、落实工作部署,及时报送工作情况与工作建议,确保调度畅通、高效响应。
第四章 保障促进
第二十七条【数字资源保障(一体化平台)】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全面支撑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
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的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由市数据主管部门另行组织制定。
第二十八条【项目和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有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政务数字化应用审批职责,建立健全依托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集约开发、集成部署、贯通运行数字化应用的审查机制。
第二十九条【人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化、智能化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
本市鼓励高等院校加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相关学科建设,支持各级各部门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技能培训和学习教育。
第三十条【容缺办理】本市鼓励和支持各级各部门在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办理制,营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数字化发展环境。
第三十一条【考核激励】本市将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各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开展专项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建立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各部门应当构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工作的追溯体系,推动数字化履职工作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三十三条【投诉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的投诉举报、跟踪评价、争议解决机制,常态化开展满意度评价,督促整改投诉、举报、评价中的突出问题,持续提升市民对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的满意度。
第三十四条【安全监管】数据、网信、保密等主管部门在履行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监管职责中,发现相关行为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责令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五条【建设运行责任】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机构,以及承担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维、数据处理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保障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持续、稳定、高效运行。
第三十六条【容错免责】在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中,符合国家和本市确定的改革方向的探索性、试点性工作,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已经履行审慎勤勉、合规尽责义务且未谋取私利的,对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不予负面评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免予或者不予处分、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责任追究细则】国家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数据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托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集约部署、上线运行政务数字化应用,导致重复、分散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定响应调度指令,未及时接收、处置分派事件,造成较大以上负面影响的;
(三)违规查询、留存、泄露在系统中存储或者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无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物联感知、指挥调度、事件处置等数据的;
(五)在事件处置、复盘改进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搞形式主义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接入、维护体征指标、关键绩效指标等数据,导致重大事件监测预警失效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损害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安全稳定运行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服务机构责任】承担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维、数据处理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法律法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参照执行】税务、海关、金融监管等中央国家机关派驻重庆管理机构利用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版权所有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主办
渝ICP备19000372号-2政府网站标识码:5000000113 渝公网安备 500105020027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