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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市大数据发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07 | [ 发布日期 ] | 2023-09-21 |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技术大数据智能化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技术大数据智能化
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工程技术大数据智能化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2023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工程技术大数据智能化专业
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大数据智能化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技艺高超、充满活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按照我市大数据智能化战略部署,结合我市大数据智能化行业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工程技术大数据智能化专业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大数据智能化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大数据智能化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技术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九条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大数据智能化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体系、平台架构、技术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等,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2.能独立承担信息系统设计与开发,或数据管理,或系统运维方面的技术工作。
3.有一定的技术实践经验,具有解决信息系统设计与开发,或数据管理,或系统运维技术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4.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地(市)级以上技术奖1项。
2.在1项中型或2项小型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中,参与建设完成信息系统架构,或设计与开发,或数据管理相关工作,并经相关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相关软件著作权1项。
4.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大数据智能化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或参与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1项。
5.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技术著作、译著、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
6.参与1项区(县)级以上大数据智能化领域相关科研课题、行业规划、政策研究或工程技术推广项目等。
7.独立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8.独立解决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实际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1个,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2年及以上,且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1.获得地(市)级以上技术奖2项。
2.在2项中型,或3项小型,或1项中型和2项小型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中,参与建设完成信息系统架构,或设计与开发,或数据管理相关工作,并经相关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相关软件著作权2项。
4.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大数据智能化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2项;或参与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3项。
第七章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熟悉大数据智能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大数据智能化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2.了解大数据智能化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大数据智能化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3.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和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4.能主持系统架构,或设计与开发,或数据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工作,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
5.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一等奖主要完成者,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七,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五)奖项1项。
2.作为项目(技术)骨干,获省(部)级技术奖一等奖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3.作为项目(技术)骨干,在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3项小型,或1项中型和2项小型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中,参与建设完成信息系统架构,或设计与开发,或数据管理相关工作,并经相关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
4.作为项目(技术)骨干,参加过本单位难度较高、较复杂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1项以上,得到同行专家认可并推广应用,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5.作为项目(技术)骨干,参与“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省(部)级专业建设项目1项以上,参与建设完成信息系统架构,或设计与开发,或数据管理相关工作,并经相关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
6.作为主要发明人(发明人排名前五),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相关软件著作权2项。
7.作为参编者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级大数据智能化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或作为主要参编者(排名前十)编制已颁布实施的省(部)级以上大数据智能化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2项;或作为主要参编者(排名前五)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3项。
8.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技术著作、译著、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含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2篇,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或在业内认可的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学术论文2篇。
9.主持完成2项区(县)级以上大数据智能化领域相关科研课题、行业规划、政策研究或工程技术推广项目等。
10.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
11.独立解决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实际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2个以上,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工程师职称2年及以上(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1.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七,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2.作为项目(技术)骨干,项目获国家级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3.作为项目(技术)骨干,在2项大型,或3项中型,或1项大型和2项中型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中,主持完成信息系统架构,或设计与开发,或数据管理相关工作,并经相关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
4.作为项目(技术)骨干,参与投资额在1000万以上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通过省(部)级权威部门鉴定,填补了市内外技术领域空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5.作为项目(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省(部)级专业建设项目3项以上,参与建设完成信息系统架构,或设计与开发,或数据管理相关工作,并经相关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
6.作为主要发明人(发明人排名前五),获得本专业相关的中国授权发明专利2项,或国外授权发明专利2项,或中国专利金奖或银奖或优秀奖1项。
7.作为参编者参加编制已出版发行的国际标准1项;或作为主要参编者(排名前十)编制已发布的国家级大数据智能化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或作为主要参编者(排名前五)编制已颁布实施的省(部)级以上大数据智能化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2项;或作为第一起草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3项。
8.在本专业领域取得重要创新,且新成果能代表本行业较高水平(提供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材料)。
第八章 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具有扎实的大数据智能化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创造性开展工程技术工作,在工程技术应用上有较高造诣,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
2.熟练掌握大数据智能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大数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把握大数据智能化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引领本行业、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具有独立承担重大信息系统架构分析、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能力,能解决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
5.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
6.能够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七,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项目获国家级技术奖一等奖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获省(部)级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在2项大型,或3项中型,或1项大型和2项中型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中,主持完成信息系统架构,或设计与开发,或数据管理相关工作,并经相关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
4.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过本单位难度较高、较复杂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3项以上,得到同行专家认可并推广应用,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5.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国家级专业建设项目1项或省(部)级专业建设项目3项,参与建设完成信息系统架构,或设计与开发,或数据管理相关工作,并经相关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
6.作为主要发明人(发明人排名前三),获得本专业相关的中国授权发明专利2项或国外授权发明专利2项,其中至少1项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银奖或优秀奖1项(发明人排名前三)。
7.作为主要参编者(排名前十)参加编制已出版发行的国际标准1项;或作为主要参编者(排名前十)编制国家级大数据智能化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2项;或作为第一起草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省(部)级以上大数据智能化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2项;或作为第一起草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4项。
8.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技术著作、译著、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独著10万字以上,合著20万字以上,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或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含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5篇,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并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5篇,或在业内认可的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
9.作为第一完成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行业规划、政策研究或工程技术推广项目,并经省(部)级以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10.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5篇以上。
11.带头解决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实际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5个以上,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2年及以上,且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2项(个人排名前三)。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获国家级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获省(部)级技术奖一等奖2项。
4.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在3项大型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中,主持完成信息系统架构,或设计与开发,或数据管理相关工作。并经相关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
5.作为第一完成人,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等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年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6.作为主要参编者(排名前十)参加编制已出版发行的国际大数据智能化相关领域标准2项;或作为主要参编者(排名前十)编制已发布的国家级大数据智能化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4项。
7.在本专业领域取得重大创新,且新成果能代表本行业领先水平(提供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材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三)本条件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上级证明、专家证明、单位证明,相关方面认可包括:政府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省(部)级以上协会或学会。
(四)本条件中“技术奖”指由相应层级的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项。
(五)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的业绩成果。
(六)本条件中的大、中、小型项目划分:大型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中型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小型指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
(七)本条件中的专利实施,包括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作价投资或自行实施等各种专利应用形式。专利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需提供财务数据、合同等佐证材料。
(八)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宣读论文须提供2名同行专家鉴定意见。
(九)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十)本条件中,EI(期刊)、SCI(三区、四区)收录论文可折抵1篇核心期刊论文,SCI(一区、二区)收录论文可折抵2篇核心期刊论文。
(十一)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十二)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十三)本条件中所称“项目(技术)骨干”,指在该项目中排名前十,或在相关项目任务书中明确职责为项目骨干、课题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四)本条件中所规定成果、业绩数量,均包含本级及以上。
第十七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及高技能人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32号)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八条 获得工程类专业研究生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九条 本条件所指的专业领域包括大数据、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智能超算、软件服务、信息服务、物联网、区块链、汽车电子、智能机器人、智能硬件、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制造装备、数字内容等相关领域。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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